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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中国商会就《外国补贴条例》指南草案提交反馈意见,呼吁提升法律明确性、公平性与可预测性

来源:欧盟中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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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中国商会对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7月18日公布的《外国补贴条例》(FSR)指南草案提交了反馈意见。欧盟中国商会在反馈中欢迎欧委会在制定该指南过程中开展的公开征询与针对性磋商,同时就草案内容提出若干关键建议,旨在促进条例实施的透明度、公平性与法律确定性。欧委会反馈已收到商会意见。

欧盟中国商会在反馈中重申了五项基本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应贯穿于FSR指南的制定与执行全过程:

第一明确性与可预测性:指南应提供清晰、具体的技术概念界定与执行方法,并尽可能通过案例说明,帮助企业理解与遵守。

第二与国际规则及欧盟现有法律体系保持一致:FSR的执行标准应与欧盟国家援助、并购审查及公共采购等现有法律框架相协调,并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国际义务,确保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第三举证责任应由调查机关承担:除非FSR明文规定,否则不应通过指南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调查企业。

第四基于客观证据而非推测进行评估:所有法律概念的认定应建立在确凿证据基础上,避免基于假设或推测作出判断。

第五平衡监管效能与企业负担:指南不应额外增加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企业义务,企业未履行此额外义务不应导致对其不利后果。

欧盟中国商会指出,尽管草案部分体现了上述原则,但仍存在多处内容有待更正、提升和完善。商会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关切:

首先,商会认为草案对“在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定义过于宽泛,将未达成协议的谈判与投资准备行为也纳入范围,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应予限缩。

商会指出,“交叉补贴”概念界定模糊,可能导致所有关联企业资源均被视为潜在补贴来源,形成“原罪推定”,违背补贴的“意图与方向性”原则。

其次,在评估补贴是否改善企业竞争地位时,过度依赖补贴金额而非实际市场影响,缺乏对“正常交易原则”的充分考量

商会认为,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将竞标“优势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转嫁给企业,实质上构成“无法完成的任务”,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平衡测试缺乏明确方法与程序保障,赋予委员会过大自由裁量权,影响程序公正与企业合理预期。

欧盟中国商会因此呼吁欧委会在定稿中充分考虑上述意见,确保指南在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不偏离其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立法初衷,避免对在欧经营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合规负担与法律不确定性。

欧盟中国商会秘书长方东葵表示:我们密切关注欧盟FSR法规及其解释、实施的最新进展。此前中方裁定欧盟FSR下有关执法实践构成对中企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对我在欧企业开展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我们期待通过本次公共意见征询,欧方政策制定者充分吸取在欧中企意见建议,进一步厘清该法律关键概念的核心定义,减少企业沉重的合规成本和负担,为包括中企在内的外国企业在欧发展提供更具稳定性和非歧视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