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 | 欧盟中国商会关于欧委会“公共采购条例”立法倡议的答记者问
欧盟中国商会关于欧委会“公共采购条例”立法倡议的答记者问
布鲁塞尔,2026年9月9日
9月9日,《华尔街日报》《欧盟动态》等媒体就欧委会当日发布的“公共采购条例”(Public Procurement Regulation)立法倡议向商会问询意见。以下是商会回复:欧盟中国商会:我们注意到,欧委会当日提出《公共采购条例》立法倡议。
新倡议提出要简化现有规则、推进数字化采购,这有助于提高公共采购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
然而,商会高度关切提案中涉及“欧洲优先”(European preference)、第三国市场准入、供应链安全,以及与《净零工业法案》《国际采购工具》《工业加速器法案》等涉及公共采购的相关法律之间的联动。对于欧委会或以经济安全、降低供应链依赖等为由,通过所谓非市场因素以及企业来源国等,排除或限制第三国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立法倾向,我们表示强烈反对。
欧委会提议的“欧洲优先”机制,无论采取自愿还是强制性适用方式,与其他垂直行业立法叠加后,可能在净零产业、医疗、汽车、铁路或海事基础设施、ICT等领域,以非技术性因素排除中国企业或设置过高的准入壁垒,从而扭曲中国企业参与欧洲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当前,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由于《国际采购工具》《外国补贴条例》以及部分成员国以安全为由采取的相关措施,已经在基础设施、设备生产和绿色经济等不少领域对中国企业形成较高的准入壁垒,甚至存在排除性做法。我们呼吁欧委会在推进《公共采购法规》立法时,审慎对待“欧洲优先”、限制第三国市场准入等立法方向。相关措施应当建立在明确、客观、透明和可验证的标准之上,并遵循比例原则以及欧盟的国际贸易义务。在公共采购活动中,不应基于供应商的国别或货物的原产国而给予任何歧视性待遇。
中国投资者在欧洲设立了约3,000家企业,在欧盟进行长期投资,并在当地设立生产、研发和服务机构,创造就业并严格遵守欧盟法律法规。欧方应充分考虑中企在欧洲的实际经营活动和对当地经济的贡献,避免在公共采购准入和参与条件等方面,简单以企业来源国等非技术性因素作出判断。
欧盟中国商会期待在后续立法过程中,欧盟机构继续与企业界保持深入沟通,并充分听取企业对相关规则实施影响的意见。我们期待相关公共采购规则能够进一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规则的清晰度,为各类企业参与公共采购提供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欧盟中国商会愿继续与包括欧盟机构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保持沟通,就相关议题开展建设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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