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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声明 | 欧盟中国商会对欧委会就中国医疗设备公共采购启动首个IPI调查深表失望 呼吁优先使用对话和协商机制

来源:欧盟中国商会| 发布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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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中国商会对欧委会就中国医疗设备公共采购启动首个IPI调查深表失望 呼吁优先使用对话和协商机制

2024年4月24日 布鲁塞尔

2024年4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欧委会依职权对中国医疗设备领域公共采购环节在《国际采购工具》(IPI)下进行为期9个月的调查,欧盟中国商会对此深表失望,呼吁欧方审慎使用单边工具,优先使用对话和协商机制。

商会认为欧方启动调查应基于全面客观的事实。欧方对中国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以及积极促进医疗领域招商对接的最新政策可能了解不足。比如202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及,“针对医疗等重点产业链举办招商对接等投资促进活动”;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强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方面,“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

2024年3月,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近年来,财政部积极参与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在政府采购中,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和整治。同时,注重与外商投资者和企业沟通,积极解决他们在政府采购、涉企税费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专门有相关机制,收到信息后都会及时调查处理。

4月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市监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将于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审查标准部分明确提出,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等。

商会注意到,在政府公共采购方面,中欧双方持续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政府采购法修订有关问题保持沟通。对话的渠道是一直开放的。中欧有众多机制来妥善处理欧洲企业对参与中国公共采购领域的有关诉求,中方在促进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及积极吸引外资政策有目共睹,而广大欧洲企业也在中国公共采购中获益良多。

商会认为,欧方IPI从设计之初就带有较强烈的针对性,欧盟中国商会2023年对180家在欧中企和机构的调研显示,21%的受访企业对IPI对企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

但另一方面,IPI也强调了与第三国政府对话和磋商的重要性;商会呼吁欧方将对话磋商作为医疗设备领域更优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动辄诉诸IPI措施,进而影响在欧中企的营商环境。

商会同时指出,一些中国企业反馈,存在部分高端欧洲医疗器械因军民两用等原因不被允许出口到中国,中企方面希望欧方放宽该领域有关限制,切实促进相关经贸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