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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外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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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网站,发布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网址为:http://eu.mofcom.gov.cn/article/ddfg/o/201706/20170602591920.shtml


1.  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目前,欧委会没有专门的投资及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和机构,相关职能仍在各成员国。欧委会贸易总司设有投资和服务贸易处,但其主管业务是投资领域对外谈判,而非投资和外国投资管理。

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FDI)正式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畴,成为欧盟专属权限。今后,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内容不仅有投资市场准入,还包括投资保护。新的投资政策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很多细节还有待欧委会与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共同商定。但是,投资促进及安全审查仍然是各成员国职权范畴,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2.  投资行业规定

各成员国对外国投资准入有各自具体的规定。中国目前已与欧盟27个成员国(爱尔兰除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欧盟层面,投资的禁止、限制和鼓励等准入内容,需专门举行双边谈判或商签中欧投资合作协定。目前,中欧间还没有双边投资合作协定。

3.  投资方式规定

投资方式由成员国自行具体规定。在并购方面,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欧盟的年销售额达到2.5亿欧元;同时,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和同一个成员国,则需报请欧委会竞争总司进行反垄断审查。

4.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进展情况

2013年11月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宣布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欧双方谈判团队于2014年1月21日-23日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于3月24日-25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二轮谈判。双方在前两轮谈判中围绕投资协定谈判的主要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从第三轮进入文本谈判。2014年6月17-20日,中欧双方在北京举行了第三轮谈判。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不仅包括传统的投资保护内容,还涉及投资市场开放,比中国此前与欧盟成员国达成的投资保护协定更复杂,涉及面更广。中欧双方将积极推动谈判进程,尽快进入实质性谈判,争取早日达成一致,以促进中欧双向投资,推动中欧关系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5.  中国与欧盟签署的其他协定

1985年中欧签署了《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2006年,双方同意对该协定进行完善。完善1985年中欧经贸协定的谈判进展工作正在进行中。

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其它经济贸易协定,具体请参考2009年中国商务年鉴。

6.  投资促进措施

外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享受与本国企业一致的国民待遇,因此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时能享受到欧盟及成员国各级政府制定的涉及地区、就业和科研等不同政策领域的优惠政策,包括为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补贴、低息贷款和担保等优惠条件。这些投资促进措施中相当一部分直接以企业投资活动为资助对象,通常只适用于部分地区,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如选择和审批项目、监督受益人遵守规定及确定促进重点等。欧盟和成员国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框架条件和提供资金,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