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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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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网站,发布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网址为:http://eu.mofcom.gov.cn/article/ddfg/f/201601/20160101230175.shtml 


1. 贸易主管部门

欧盟独享共同贸易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CCP)管辖权。欧盟各机构在共同贸易政策中承担不同职能。欧委会具有立法倡议权和政策执行权等“实权”,负责处理具体多双边贸易事务,向部长理事会和议会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理事会代表欧盟各成员国,审批通过法律法规和发布贸易政策指令。欧洲议会代表公民,就有关贸易政策问题进行质询。《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权力上升,在共同贸易政策部分领域与部长理事会拥有共决权,有权审批欧盟对外签署的贸易投资协定,并就欧盟重大贸易投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欧盟法院负责监督欧盟法律实施,解决争端并进行司法解释。

在欧委会内部,贸易总司(DG TRADE)专门负责欧盟贸易事务。贸易总司下设8个司,分别负责水平议题和双边经贸关系等问题,与中国经贸关系由C司负责,贸易救济措施由H司负责,投资、服务、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保护由B司负责,WTO事务由F司负责。

2. 贸易法规体系

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是规范欧盟成员国统一执行的、针对第三国的贸易政策、共同海关税则和法律体系。最初其内容仅涉及关税税率改变、关税和贸易协定缔结。进出口政策在1999年5月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之前只包括货物贸易,《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其覆盖范围扩展到大部分服务贸易,2003年2月生效的《尼斯条约》又将其扩及所有服务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则重点在外国直接投资(FDI)领域进一步扩大了欧盟权限。

3. 欧盟贸易管理规定

【进口管理法规】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以及《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后者适用于欧盟定义的“国有贸易国家”。

鉴于纺织品和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欧盟分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法规。适用于纺织品的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030/93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7/94号法规》,后者随着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而终止。农产品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EC)974/95号法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号法规》、《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号法规》等。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监控、配额、保障措施三类。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目前,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括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

【出口管理法规】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出口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号法规》、《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EEC)2455/92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号决定》、《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EC)1183/2007号法规》等。

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欧委会和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启动磋商,采取出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保护措施可针对某些第三国或针对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原则上讲,此类措施应由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做出,欧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采取措施。欧盟法规还规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等需要,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有权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欧盟出口贸易限制政策属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部分,如欧盟对中国的武器出口禁令。此外,欧盟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欧盟理事会第1183/2007号法规附有一份禁止出口长单,并详细规定了共同体出口授权体系、信息交换条例、成员国间磋商等内容。

【贸易救济措施】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等。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无论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商品,还是从第三国进口或出口的商品都必须符合欧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有的需要对整个产品的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评估,有的需要在边境实施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有的需要在市场实施抽查、监督,有的需要加贴CE安全标志等。

【欧盟产品安全管理】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生产者和进口商有责任保证投放欧盟市场产品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出现问题时有义务立即行动并通报主管机构。欧委会在消费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多方面的。第一,立法。起草制定并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实施消费品安全新法规。主要目标是协调各成员国利益,使各国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尽可能趋于一致。第二,监督实施。督促各成员国有效执行GPSD、专门指令等产品安全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并负责相关法律解释。第三,协调。组织欧盟范围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协调各国开展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第四,推动。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特别是新成员国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同时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发展。在欧委会内部,企业总司主要负责企业竞争力、产业发展、盟内货物自由流通、中小企业、服务业以及其他一些产业的立法和管理工作。消保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包括动植物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制药和卫生等行业。此外,欧委会还可代表成员国对外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商签协定。

各成员国的责任是将欧盟法规(如指令)转换为国内法规,并具体执行,包括检查、召回、处罚等。为此,各成员国都设立专门执行机构,以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义务,并在出现问题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例如在中国对欧出口新颖打火机案例中,欧委会制定相关指令,设定了判断新颖打火机标准,并在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后予以禁止销售。成员国负责将该指令转换为国内法,由国内检查机构负责市场检查,一旦发现有新颖打火机,一方面将情况通报欧盟层面的RAPEX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厂家召回,并予以处罚。

为有效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欧盟近年来建立了一系列快速预警系统,如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食品和饲料预警系统(RASFF)以及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门系统。

RAPEX是欧盟根据2001/95/EC关于普通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建立的一套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任何成员国主管部门确认的危险产品信息,可迅速传递到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以便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该类产品市场销售。这些措施可由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也可由生产商或销售商自愿采取。常用的措施包括:禁止/停止销售、撤出市场、消费者告知或产品召回等。为维持RAPEX系统运行,每个参加国都设有一个专门RAPEX联络点,负责将自己市场的危险产品详细信息向欧委会通报。欧委会收到信息并验证后,通过系统迅速发至所有参加国。各参加国马上检查自己市场是否具有问题产品,以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结果报回欧委会。各参加国RAPEX联络点也可以接收消费者直接提供的危险产品信息。

欧盟还对一些涉及安全的工业产品通过安全认证方式管理,通过认证后加贴CE标志。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只要见到产品上有CE标志,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方制造,就会明白该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标准,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只要加贴CE标志,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保证其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目前有超过30%的工业产品,包括电脑、玩具和电器设备必须强制性加贴CE标志。

【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管理】

(1)食品安全管理。在经历20世纪90年代的二恶英、疯牛病、掺假橄榄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之后,欧盟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先后公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提出对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理念;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技术研究,为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欧盟还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的《食品基本法》。

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短短几年,欧盟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6年标志着欧盟食品安全管理进入新阶段。从2006年1月1日起,一整套食品和饲料管理法规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卫生的第852/2004号条例、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第853/2004号条例、有关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第854/2004号条例、欧委会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2073/2005号条例、关于饲料卫生的第183/2005号条例以及有关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规实施监管的第882/2004号条例等。这些法规将根据欧盟“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模式,适用于整个食品链各个环节。

欧盟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逐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满足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要求,在技术上尽可能保证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抽查检验及市场监督抽查。特别是,根据EC/178/2002法规建立的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欧委会和各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交换提供了有效途径。实践证明RASFF是一种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

(2)动物卫生管理和动物福利。欧盟动物卫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提高盟内动物,特别是食用动物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根据适当的卫生标准和国际义务,允许动物及其产品的盟内贸易及进口。根据“防胜于治”原则制订新动物卫生政策,其总目标是,通过进一步重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控和研究,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减少疫病损失,保障高水平的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欧盟关于动物卫生法规的主要规定包括:关于盟内贸易及进口的活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子、卵子、胚胎的健康要求;关于动物传染病的控制、根除与监测要求;动物鉴别措施和保证追溯性等方面的要求等等。欧盟对动物传染病疫区的划定,实行区域化原则,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欧盟认为动物具有意识。欧盟动物福利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动物的五大自由,即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给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及休息区域;免于痛苦、伤害与疾病的自由;表现正常行为的自由,应为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和有关设施,并应有同种动物陪伴;免于恐惧与压力的自由,避免精神折磨。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安全的食品来自健康的动物,良好的动物福利,有利于动物的健康,有利于肉品的质量。迄今为止,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的具体法规和标准累计已有几十项,涉及饲养(农场)、运输、屠宰、进口、实验等多个方面。

由于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欧盟对这类产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欧盟实施检验、检疫、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逐批检验检疫;抽查检验检疫;市场监督抽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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